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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係保留本職職缺於原辦公時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且毋須依服務法第15條規定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惟權責機關應依留停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綜合審究有無原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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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1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5155782號函辦理。
二、又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對於兼任公務(人)員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仍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至第7條、第14條等相關規定。
檢附銓敘部原函及令影本各1份。




發布時間: 2022-12-14 13:51:57
發布單位: 致民國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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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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