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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 稱退撫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其中第109 條規定退休教職員再任停發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相關事 宜,依教育部更正函示說明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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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 109 條自 111 年 9 月 30 日修正施行後,刪除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不再為退撫條例第 77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退休教職員再任有給職務應停止月退休金之適用範圍,是以,退休教職員因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而依原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及停止辦理優惠存者,自 111 年 10 月 2 日起(註:教育部 111 年 10 月 28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10104844A 號書函更正生效日為 111 年 10 月 2 日,原書函所示 111 年 9 月 30 日生效係誤植),應恢復其權利。


相關檔案

1111002起退休撫卹條例修正退休再任月退休金領受函釋.pdf


發布時間: 2022-11-01 14:02:49
發布單位: 致民國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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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49506316
最後更新時間: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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