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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公告教育部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延長調查期間疑義案」函釋,惠請相關處室參處,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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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05892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辦法第2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輔導、審議學校申請處理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及依教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提交之案件。另同法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30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30日,並應通知學校。」,其立法精神係為避免調查延宕,爰於該款明定完成調查之期限,及展延之期間,合先敘明。
三、依前開規定,專審會係為主管機關為協助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成立之機制,為避免調查案件延宕,應由調查小組敘明有延長調查時間必要之具體事由,由主管機關視調查小組實際需求作成決定,無須經專審會決議。





發布時間: 2021-01-29 10:15:43
發布單位: 致民國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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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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